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红人社发〔2020〕45号)要求,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请我市辖区各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为巩固我市脱贫攻坚成果做贡献;申报奖补资金的条件和所需材料如下,请如实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申报奖补资金条件:1.弥勒市辖区注册登记的企业。2.吸纳1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
申报奖补资金所需材料:1.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一人一份(附件1供参考);2.《红河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3.《红河州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名册》(附件3);4.《弥勒市XX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审核表》(附件4);5.申报月份的工资发放名册(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6.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复印件;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8.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备注:请申报企业于2020年12月前提交申报材料至弥勒市人社局进行审批。
办理地点:弥勒市人社局(弥阳镇上清路22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2-12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