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300-86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5-03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阿细先基”传承保护项目环境影...
弥勒市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
你局报批的《弥勒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阿细先基”传承保护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弥勒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阿细先基”传承保护项目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弥勒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阿细先基”传承保护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弥发改 [2015]23号)。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弥勒市城南红河水乡城市旅游综合体区域范围内,总用地面积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用水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用蓬布遮盖,防止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扰民;夜间(22:00时~次日晨6:00时)禁止施工。建筑垃圾禁止回填,统一收集后拉至住建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二)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加强污水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最终进入弥勒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该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监察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