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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08-80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3-2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0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PEJJ26N 

  法定代表人:周峰 

  地址:云南省弥勒市新哨镇新哨村委会大新哨二社18号 

  2023年12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红河州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查证处置通知书》(在线监字〔2023〕年第342号)对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证(以下简称“公司”),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50万吨褐煤提质项目的炉窑废气排放口(DA002)在线监测数据于2023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期间,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小时值)超标30个小时,超标平均值为1059.3559mg/m³,超标24.6%。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5张;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2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2023年12月10日-12月15日日报表数据1份;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维合同书2份;《红河州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查证处置通知书》(在线监字〔2023〕年第342号)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二是请你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