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09-43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4-16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0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弥环责改字〔2024〕0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95U85T
经营场所: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
2024年1月2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石场”),发现你石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石场打砂场东面、南面场地上露天堆放着2堆机制砂(呈锥形堆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周长分别为141.5米、123.8米,堆存高度为7.9米,堆存面积分别为1594平方米、1220平方米,堆存量分别为4197立方米、3213立方米);采石场空地堆存10堆砂石料(呈锥形堆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每堆周长为24.6米,高4.3米,总堆放面积为481.7平方米,堆存量690.5立方米),未采取遮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6张;2024年1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吴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吴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现责令你石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对露天堆放的机制砂、砂石料采取遮盖密闭措施;二是请你石场于2024年3月18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石场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石场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