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09-86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4-16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4〕0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弥环罚字〔2024〕0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95U85T
经营场所: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
2024年1月2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石场”),发现你石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石场打砂场东面、南面场地上露天堆放着2堆机制砂(呈锥形堆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周长分别为141.5米、123.8米,堆存高度为7.9米,堆存面积分别为1594平方米、1220平方米,堆存量分别为4197立方米、3213立方米);采石场空地堆存10堆砂石料(呈锥形堆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每堆周长为24.6米,高4.3米,总堆放面积为481.7平方米,堆存量690.5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6张;2024年1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吴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吴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你石场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4〕02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3月22日向你石场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4〕02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石场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石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石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石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研究,你石场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你石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你石场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石场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石场属于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数据分析应用系统”,你石场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1。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