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10-66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7-09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0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92856623N
法定代表人:李大宏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东风口
2024年4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20万t/a腐殖酸尿素复合肥生产线输送皮带密闭不彻底、落料口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尘、厂区北面堆场露天堆放着2堆褐煤。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腐殖酸尿素复合肥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中的肥料制造。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6张;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大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总监(王守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现场负责人孙学德身份证复印件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万t/a腐植酸尿素复合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报告的复函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立即对输送皮带进行密闭,落料口、褐煤堆放完善抑尘措施;二是请你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