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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10-92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9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4〕0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92856623N 

  法定代表人:李大宏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东风口 

  2024年4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20万t/a腐殖酸尿素复合肥生产线输送皮带密闭不彻底、落料口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尘、厂区北面堆场露天堆放着2堆褐煤。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腐殖酸尿素复合肥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中的肥料制造。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6张;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大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总监(王守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现场负责人孙学德身份证复印件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万t/a腐植酸尿素复合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报告的复函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4〕05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4〕05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一)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二)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第二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你公司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25。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