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11-19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7-09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0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瑞垠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083297507C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
地址:弥勒市猴街村委会
2024年3月2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瑞垠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料仓正前方露天堆放着2堆成品中砂,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其中1堆锥型中砂的堆放占地面积为521平方米,堆存高度为6.84米,堆存量为592立方米,另一堆中砂的堆放占地面积为3933平方米,堆存高度为6.59米,堆存量为8640立方米,未采取遮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4张;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学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马云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厂长(杨琴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立即对露天堆放褐煤进行覆盖;二是请你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