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12-27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7-09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0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朋普镇黄金造纸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BM3Y36
经营者:高俊英
经营场所: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
2024年4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朋普镇黄金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厂”),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厂厂区东北面废水循环池因高位水池损坏,导致造纸废水排放至雨水沟渠,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不符。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5张;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高俊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厂长(陈海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高玉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等证据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进行排污,严禁废水外排;二是请你厂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厂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