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12-56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9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4〕0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朋普镇黄金造纸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BM3Y36 

  经营者:高俊英

  经营场所: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 

  2024年4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朋普镇黄金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厂”),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厂厂区东北面废水循环池因高位水池损坏,导致造纸废水排放至雨水沟渠,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不符。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5张;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高俊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厂长(陈海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人员(高玉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等证据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厂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4〕08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6月18日向你厂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4〕08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厂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该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经研究,你厂未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一)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排污口已投入使用,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超过期限拆除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 

  (二)共性裁量基准。你厂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修正裁量基准。你厂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厂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你厂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25。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