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13-31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8-02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1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KR6BXR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304省道东30米
2024年6月6日接到红河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单(红督交〔2024〕04号)文件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日对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夜查(以下简称“公司”),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工作人员将事故应急池、清水池内暂存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使用泵抽至厂区西面绿化浇灌,水沿着厂外西面的沟渠排至500米处凹塘,尚未进入甸溪河,你公司生产废水的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不符。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7张;2024年6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富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工程师(刘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徐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单(红督交〔2024〕04号)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水排放口位置进行整改;二是请你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