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13-58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8-02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4〕1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KR6BXR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304省道东30米
2024年6月6日接到红河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单(红督交〔2024〕04号)文件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日对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夜查(以下简称“公司”),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工作人员将事故应急池、清水池内暂存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使用泵抽至厂区西面绿化浇灌,水沿着厂外西面的沟渠排至500米处凹塘,尚未进入甸溪河,你公司生产废水的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不符。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7张;2024年6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富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工程师(刘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徐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红河众信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单(红督交〔2024〕04号)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4〕11号)及《送达回证》,2024年7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4〕1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一)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排污口已投入使用,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超过期限拆除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
(二)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2023年12月18日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三)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 号),你公司位置区域属一般管控单元(0.1~0.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25。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全称: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