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14-51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8-3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0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和顺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PJBM71N
经营者:徐敏
经营场所:红河州弥勒市虹溪镇啥咩村委会新田小组虾子沟
弥勒市和顺温氏肉猪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9YKH48
经营者:张有禄,家庭地址:弥勒市太平街道绿丰村委会绿丰村221号
经营场所:弥勒市虹溪镇啥咩村委会新田小组
2024年5月2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对位于弥勒市虹溪镇啥咩村委会新田小组的弥勒市和顺养殖场、弥勒市和顺温氏肉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两个养殖场”),发现两个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弥勒市和顺养殖场实际存栏1100头猪,弥勒市和顺温氏肉猪养殖场实际存栏2100头,两个养殖场共同出资建设1个发酵床,1台干湿分离机,发酵池2个,容积分别为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共用的2个发酵池未做防渗处理储存粪污(禽畜粪肥),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的规定,禽畜粪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出具的《弥勒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5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22日出具的现场照片1组7张;2024年5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弥勒市和顺温氏肉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有禄)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2024年5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弥勒市和顺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徐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两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两家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将储存粪污的发酵池进行防渗处理;二是请两个养殖场于2024年7月16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两家养殖场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两个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两个养殖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