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15-08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8-3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1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南弥勒市融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4MABYWB926J
法定代表人:杨荣平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街道吉山北路与弥师路交叉口100米
2024年6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参加省州县三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行动,对云南弥勒市融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调阅公司车辆监控视频显示云GMB956在第二次加速过程中可见明显黑烟;
2.云GBM918、云GFX088的车辆在检测时擅自变更检验方法为自由加速法,经查询红河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历史检验方法为“加载减速法”;
3.车牌为云GBM918检验报告OBD填写为“无”,经实际核查为“有”。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规定,出具3辆车虚假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532504462405091117540004、532504462406071352470011、532504462403181246040011,检测费用为40元/辆,共计120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9日出具的《弥勒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4张;2024年6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荣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站长(杨荣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签字人(白雯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云南弥勒市融麟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料复印件3份;收费说明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规范开展日常机动车检测;二是请你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