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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15-73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8-3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4〕1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4MA7E667F9D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委员会普龙社区葡萄山庄厂房 

  2024年7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日租用葡萄山庄厂房,并建设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生产线,2024年6月4日开始安装设备,目前安装完成1台破碎机(1300型)、1台粉碎机、2台烘干机、2台制粒机(850型),2024年4月22日办理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备案号:2404-532504-04-01-643637),总投资80万元。你公司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6张;2024年7月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高成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责令你公司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二是请你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