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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22-43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8-25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3〕01 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662067375

  法定代表人:黄涛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弥西哨村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7日到弥勒市弥阳镇弥西哨村小组对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进水方式为自流式和提升泵提升至处理池进行处理,你公司于2021年 7 月开始污水处理厂一级 A 标提升改造,提标改造期间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自 2022 年 2 月 26 日至2022 年 3 月 17 日止,每天从你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东面 500 米处的应急防涝口外排 4000 至 5000 立方米的生活污水至甸溪河,排放水体颜色呈黄色,经调阅你公司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进水和排水量,排放量共计 100000 立方米。

  本案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弥环罚字〔2022〕06 号),你公司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 年 4 月 18 日,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2)云 7102 行初 67 号,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红弥环罚字〔2022〕06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重新立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 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 份;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弥环监字[2022]009 号)1 份;现场照片 1 组 12 张;视频 6 段;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 1 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州发改局关于提标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1 份;提标改造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1 份;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污水处理厂 2021 年 1-3 月、2022 年 1-3 月进水月报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 份;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云 7102 行初 67 号 1 份等资料为证。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3〕01 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3〕0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 2023 年5月23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书》,2023年7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红弥环听通字〔2023〕01号)及《送达回证》,并于2023年7月14日公开举行听证。针对你公司提出“申请人没有排放污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贵局对申请人拟作出和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的听证申请理由,我局于 2023年7月26日进行第二次集体讨论,你公司提出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区域(水、气)为甸溪河(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废水类别为生活污水:裁量等级为 2;排污超标状况:超标 200%以上;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水)为 5000方(不足1万吨):裁量等级为 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持续时间20天以上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为 4;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跨县级行政区域/未造成轻微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已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56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