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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22-73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9-0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3〕0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662067375

  法定代表人:黄涛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弥西哨村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7日到弥勒市弥阳镇弥西哨村小组对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自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17日,每天从厂东面500米处的应急防涝口外排4000至5000立方米的生活污水至甸溪河,排放水体颜色呈黄色,经调阅你公司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进水和排水量,排放量共计约10000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弥环监字[2022]009号)1份;现场照片1组12张;视频6段;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州发改局关于提标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提标改造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污水处理厂2021年1-3月、2022年1-3月进水月报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云7102行初67号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杜绝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从厂东面500米处的应急防涝口外排至甸溪河。请你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