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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23-70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11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3〕0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河弥勒晓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55513810X9 

  法定代表人:王翔 

  地址:弥勒市大路溪弥勒车管所分所内 

  2023年7月1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河弥勒晓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通过调阅红河州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系统查看云GXK908、云G1K542车辆以往检测记录,发现上述两辆车分别在2023年2月14日、7月14日的检测记录中,你公司在发动机机油温度均低于80℃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结果为合格,均有相应的授权人和批准人签字),每辆车收取检测费200元,共400元。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中“B.2.3.1.3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应至少为80℃”的国家标准,你公司所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组4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翔)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负责人(李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GXK908、云G1K542《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红河弥勒晓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GXK908、云G1K542合格记录各1份;红河弥勒晓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花名册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请你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