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24-27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3-10-11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3〕0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忠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4MA6PWJET30
法定代表人:王宏
地址: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中以则村
2023年8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忠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环保检测线柴汽混合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10米,超出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第4.2.4.2.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米”的标准要求,仍然出具云GXF005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显示结果为合格,均有相应的授权人和批准人签字),每辆车收取检测费100元,共100元,你公司所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组9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质量负责人(张金琳)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金琳授权委托书1份;云GXF00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弥勒忠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费证明1份;弥勒忠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一览表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请你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