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24-82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3-10-11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3〕10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五山乡舍勒猪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PEQ6KXK
经营者:和丽东
经营场所:云南省弥勒市五山乡乌衣村委会围锁村
2023年8月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五山乡乌衣村委会围锁村的弥勒市五山乡舍勒养猪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所经营的弥勒市五山乡舍勒猪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配套建设的发酵床内存放着近期购买的锯末,但翻扒机未运行,无废水回喷痕迹,发酵床处于停运状态。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7组7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和丽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郑礼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请你厂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