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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25-40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25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3〕1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虹溪镇云洪养猪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4MA6QCK8K6T 

  经营者:赵云洪 

  经营场所:云南省弥勒市虹溪镇虹溪社区老瓢山 

  2023年7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虹溪镇虹溪社区老瓢山的弥勒市虹溪镇云洪养猪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所经营的弥勒市虹溪镇云洪养猪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发现你厂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组6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赵云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王振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请你厂于2023年10月13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