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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25-71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25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3〕1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虹溪镇云洪养猪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4MA6QCK8K6T 

  经营者:赵云洪 

  经营场所:云南省弥勒市虹溪镇虹溪社区老瓢山 

  2023年7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虹溪镇虹溪社区老瓢山的弥勒市虹溪镇云洪养猪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所经营的弥勒市虹溪镇云洪养猪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发现你厂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组6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赵云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王振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向你厂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3〕11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9月28日向你厂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3〕1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厂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法定期限内,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该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你厂未严格遵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你厂积极配合调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将储液池内养殖废水抽至发酵床进行处置,同时对雨水收集池内的废水进行清理,首次违法。经研究,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