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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25-98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3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3〕0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PHLNM7R

  法定代表人:杨春民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街道牛背村黄土坡

  2023年7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弥阳街道牛背村黄土坡对弥勒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安装设备,2023年2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目前已安装完成的主要设备有4条物料输送螺旋、1台除砂罐、1套除臭系统、3台电蒸汽发生器,还有三相油水分离机等其他辅助设备未安装。根据云南红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云南红诚房估2023弥字第SC06004号),项目评估总投资499.866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7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弥勒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表1份;弥勒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开工令1份;云南红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云南红诚房估2023弥字第SC06004号)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在取得本项目环评批复前,禁止开工建设;三是请你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