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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26-26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3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3〕0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PHLNM7R

  法定代表人:杨春民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街道牛背村黄土坡

  2023年7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弥阳街道牛背村黄土坡对弥勒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安装设备,2023年2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目前已安装完成的主要设备有4条物料输送螺旋、1台除砂罐、1套除臭系统、3台电蒸汽发生器,还有三相油水分离机等其他辅助设备未安装。根据云南红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云南红诚房估2023弥字第SC06004号),项目评估总投资499.866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7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弥勒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表1份;弥勒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开工令1份;云南红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云南红诚房估2023弥字第SC06004号)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3〕06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9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3〕06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你公司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非生产型):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二是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