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26-56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3-12-13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3〕1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思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L2AGR8T
法定代表人:董存有
地址:弥勒市西三镇散坡村委会散坡小组喜欢大沟
2023年9月1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思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养猪场项目建成5幢猪舍,其中3幢正在养殖肥猪,2幢处于空置状态,现存栏4500头,经查你公司养猪场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1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组2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董存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任代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请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