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26-83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3-12-13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3〕1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思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L2AGR8T
法定代表人:董存有
地址:弥勒市西三镇散坡村委会散坡小组喜欢大沟
2023年9月1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思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养猪场项目建成5幢猪舍,其中3幢正在养殖肥猪,2幢处于空置状态,现存栏4500头,经查你公司养猪场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1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组2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董存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任代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3〕13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3〕13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