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29-66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2-02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3〕1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周富龙: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企业地址:云南省弥勒市新哨镇新哨社区大沙冲小组
2023年11月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以下简称“公司”)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50万吨褐煤提质项目建成的两条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经查,该项目于2020年11月开始平整土地,2021年8月建成一条褐煤烘干生产线,2021年10月开始调试生产,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9张;2023年11月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褐煤提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原煤进货台账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燃烧煤进货台账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烘干煤销售台账1份;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电费缴纳记录1份;云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数据1份(共10页)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限期90天内完成2条褐煤提质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恢复在线监测设施数据联网上传;三是请你于2023年12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