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35-79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0-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1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99329493E
法定代表人:严清
地址: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社区老街一组
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社区老街一组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原料库东北面75米道路、1000平方米的原料临时堆场地面有大量集尘,车辆经过时,产生大量扬尘;
(2)你公司部分电炉尾气(环评报告书:5%)经过列管式热水器(环评报告书名称:安保火炬灭火尾气利用设施)正在燃烧排放,产生大量烟气,于2022年5月20日排放至2022年7月12日。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7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4月、5月用电量清单1份;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尾气利用蒸汽发生器及黄磷炉尾气锅炉操作记录复印件1份22页;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环境治理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4×12.5Kt/a黄磷装置环境治理项目“三同时”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4×12.5Kt/a黄磷装置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供应商明细复印件1份;增值税发票6份;现场录像5段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2〕19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14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违法事实裁量因子为已采取措施,但未规范适用和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为1;建设地点为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已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从业人员大于20人小于300人的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账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