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36-81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0-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2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218037789R
法定代表人:王星皓
地址:弥勒市竹园镇白沙坡
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到位于弥勒市竹园镇白沙坡的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2021年11月新增颚式破碎机1台、筛分机1台、皮带传送带9条、除尘器1台,新增设备已投入生产阶段,新增设备总投资额13.54万元;
(2)你公司公司区内北面露天堆放有大量白色粉末状磷渣,占地约5亩, 约3000立方米,约300吨,堆存场地未硬化,未设围挡。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6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星皓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树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施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拆除旋窑保留粉末系统装置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表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设备清单1份;磷渣销售协议复印件1份;云南省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出公司台账复印件1份;云南省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炉水淬渣浸出毒性试验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环评情况说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10月21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砖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