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37-11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1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家贵: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帕布革村208号
2022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五山乡乌衣村委会大凹子的普家贵(以下简称“你”)经营的混凝土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2年5月开工建设,2022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生产线总投资额为80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5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普家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巾仪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向你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2〕23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18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你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经营的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你经营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你经营的建设项目现处于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你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跨县级行政区域/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已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为0;你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属于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你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你总投资额为80万,处罚金额范围为0.8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账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