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37-45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1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XETL01
法定代表人:陈跃蓬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的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0月新增涂胶机2台,冷压机1台,热压机2台和拼板机6台,新增设备已进行调试,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新增设备总投入40.4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组4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跃蓬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开恩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复印件1份;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证明1份;环评情况说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2〕24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19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你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新增生产设备现处于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已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为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你公司总投资额为40.4万元,处罚金额范围为0.404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账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