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38-11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1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99329493E
法定代表人:严清
地址: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社区老街一组
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社区老街一组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原料库东北面75米道路、1000平方米的原料临时堆场地面有大量集尘,车辆经过时,产生大量扬尘;
2)你公司部分电炉尾气(环评报告书:5%)经过列管式热水器(环评报告书名称:安保火炬灭火尾气利用设施)正在燃烧排放,产生大量烟气,于2022年5月20日排放至2022年7月12日。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7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4月、5月用电量清单1份;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尾气利用蒸汽发生器及黄磷炉尾气锅炉操作记录复印件1份22页;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环境治理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4×12.5Kt/a黄磷装置环境治理项目“三同时”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4×12.5Kt/a黄磷装置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供应商明细复印件1份;增值税发票6份;现场录像5段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起至10月13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4t/h锅炉烟囱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