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39-15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2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普家贵: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帕布革村208号
2022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五山乡乌衣村委会大凹子的普家贵(以下简称“你”)经营的混凝土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2年5月开工建设,2022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生产线总投资额为80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5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普家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巾仪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12月13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于2022年9月27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