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39-47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2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XETL01
法定代表人:陈跃蓬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的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0月新增涂胶机2台,冷压机1台,热压机2台和拼板机6台,新增设备已进行调试,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新增设备总投入40.4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组4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跃蓬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开恩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复印件1份;弥勒普利木业有限公司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证明1份;环评情况说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12月30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