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40-76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2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竹园镇龙潭页岩砖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LHLAM05
经营者:纳瑞仙,女,回族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山心村煤矿内原中源万顺厂区南面空地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竹园镇龙潭村委会芭蕉村纳瑞仙(以下简称“你”)经营的弥勒市竹园镇龙潭页岩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砖厂内堆场多处露天堆放煤矸石、页岩,未进行覆盖,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破碎工段至陈化工段传送皮带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组2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弥勒市竹园镇龙潭页岩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纳瑞仙身份证复印件1份;田慈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林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11月8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你经营的砖厂进行整改;三是请你砖厂于2022年10月23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