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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41-05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1-28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30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竹园镇龙杠山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P5J42H 

  法定代表人:马伟

  地址:弥勒市竹园镇龙潭哨村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竹园镇龙潭村委会龙杠山弥勒市竹园镇龙杠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地内多处露天堆放砂石料约1500吨,占地7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组1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弥勒市竹园镇龙杠山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马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伍凌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11月11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