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41-35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3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南省弥勒市冶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218033032A
法定代表人:高恩俊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朋普工业园区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朋普镇朋普工业园区的云南省弥勒市冶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出具2020年、2021年应急培训及演练相关台账资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2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高恩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赵庆旭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红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2022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1份;2022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12月8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3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