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41-98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3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PEJJ26N
法定代表人:周富龙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大沙冲
2022年7月2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新哨镇大沙冲的红河州国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危废管理制度未上墙、标识牌错误,暂存间未做防渗处理且未做围堰,内堆5桶柴油,少量废机油未贴危废标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2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嵇必信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富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报告表封面及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生产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自行监测方案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11月24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