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42-31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1-28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2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俊源食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NM0NXJ
负责人:周利荣,男,汉族
地址:弥勒市竹园镇竹园村委会18组
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竹园镇竹园村委会18小组周利荣(以下简称“你”)经营的弥勒市俊源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食品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食品厂新增11台单晶冰糖结晶机,2022年2月份开始安装设备,现处于调试阶段,新增设备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新增设备总投资27845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1组2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弥勒市俊源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周利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年产1000吨单多晶冰糖、冰片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购买情况说明1份;环评情况说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食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你食品厂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2〕32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24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食品厂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食品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食品厂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
经研究你食品厂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你食品厂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食品厂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规划:裁量等级为1;你食品厂新增生产设备现处于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你食品厂于2022年2月开始安装新增生产设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食品厂在两年内第二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你食品厂已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为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食品厂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你食品厂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你食品厂总投资额为27845元,处罚金额范围为1392元以上278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食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账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