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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42-69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19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3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河州亚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351873129T  

  法定代表人:李善枝 

  地址:弥勒市弥阳镇丫普龙村委会旁 

  2022年9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弥阳镇丫普龙村委会旁红河州亚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锅炉冷凝水、生活污水、地板冲洗水经厂区西面围墙外地下沟渠,沟渠末端连接一根直径160毫米、总长30米的白色塑料PVC管,该管末端连接大凹革路西侧的农灌沟外排,流入白马河,最终汇入甸溪河。每天外排锅炉冷凝水约2吨,生活污水约7.2吨,冲洗地板水约10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现场照片2组共21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红河州亚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善枝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冯绍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程永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红河州亚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临时备案的函复印件1份;亚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1份(弥环监字﹝2022﹞043号)、现场录像4段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12月30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