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43-95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3-07-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3〕0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907F26
法定代表人:张明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勒市弥阳街道兴园大道与蚂蝗沟交叉口
2023年5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在线监测管理规定和监测规范,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经查阅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数据记录表、出水日报表,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2023年5月1日3时至3日18时CODcr数据恒定为3.1mg/L,5月1日2时至3日18时氨氮数据恒定为0.1mg/L、总氮数据恒定为0.65mg/L,原因为采样泵产生水压过大,导致采样管与采样泵脱落,无法进行采样监测,期间在线管理人员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未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标记,期间也未开展手工监测,该厂在线监测异常期间共计排放水量897.79方。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组13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出水口2023年5月1日至5月3日报表;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小石山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出水)异常和缺失数据记录表1份11页;合资协议复印件1份12页;现场照片13张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完善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在线设施正常运行;三是请你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