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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44-31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7-14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3〕0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907F26

  法定代表人:张明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勒市弥阳街道兴园大道与蚂蝗沟交叉口

  2023年5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在线监测管理规定和监测规范,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经查阅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数据记录表、出水日报表,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2023年5月1日3时至3日18时CODcr数据恒定为3.1mg/L,5月1日2时至3日18时氨氮数据恒定为0.1mg/L、总氮数据恒定为0.65mg/L,原因为采样泵产生水压过大,导致采样管与采样泵脱落,无法进行采样监测,期间在线管理人员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未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标记,期间也未开展手工监测,该厂在线监测异常期间共计排放水量897.79方。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组13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出水口2023年5月1日至5月3日报表;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小石山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出水)异常和缺失数据记录表1份11页;合资协议复印件1份12页,和现场照片13张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3〕02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3〕02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和《关于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整改工作方案》,针对你公司提出的“望贵局领导给予酌情考虑撤销处罚,对本次存在的问题我司已立即整改,杜绝二次出现”的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经集体讨论,你公司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积极提供调查材料,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69,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