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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49-70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3-1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0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惠民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067101404E

  法定代表人:白会仙

  地址:弥勒市竹园镇白沙坡大转弯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弥勒市惠民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腐殖土加工点项目正在进行肥料制造,现场堆存生产产品腐殖土约100吨,腐殖土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进行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5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3月16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剥离土、腐殖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遮盖或者设置不低于堆存高度的围挡;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