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50-01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3-1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0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朋普惠余纸纤维制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695658254C
法定代表人:苗惠存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矣厦村委会矣夏村
2022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矣厦村委会矣夏村弥勒朋普惠余纸纤维制品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30日,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人员到你厂对4t/h锅炉烟囱开展固定源废气监督性监测,2021年12月31日出具《弥环监字【2021】 066号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显示,4t/h锅炉烟囱二氧化硫平均实测浓度34mg/m³,平均排放浓度680mg/m³,平均排放量0.11kg/h。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及修改单,(颗粒物≦50mg/m³;二氧化硫≦300mg/m³;氮氧化物≦300mg/m³),二氧化硫超标1.2667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弥环监字【2021】066号监测报告》1份;现场照片1组3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苗惠存身份证复印件1份;毛王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吴礼通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2022年3月7日起至4月7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4t/h锅炉烟囱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厂于2022年3月16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