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50-32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0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惠民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067101404E
法定代表人:白会仙
地址:弥勒市竹园镇白沙坡大转弯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弥勒市惠民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腐殖土加工点项目正在进行肥料制造,现场堆存生产产品腐殖土约100吨,腐殖土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进行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5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2〕01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3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0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账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