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50-99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0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葛云兰、葛红新: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庄田村委会庄田二组
2021年12月2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庄田村委会庄田二组葛云兰、葛红新甘蔗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2022年1月5日进行补充调查,经调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厂界噪声昼间超标排放。根据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人员2022年12月29日出具弥环监字[2021]65号监测报告显示,李云祥家院子(2#):71.4dB(A)、李云祥家二楼阳台(3#):68.5dB(A)、厂界西(4#):67.7dB(A)、厂界北(5#):64.8dB(A)、厂界东1(6#):72.9dB(A)、厂界东2(7#):64.9dB(A),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划分标准,该区域声环境功能区为2类,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60dB,夜间≤50dB)超标点位共计6个,分别为:李云祥家院子(2#),超标11.4dB(A);李云祥家二楼阳台(3#),超标8.5dB(A);厂界西(4#),超标7.7dB(A);厂界北(5#),超标4.8dB(A)、厂界东1(6#),超标12.9dB(A);厂界东2(7#),超标4.9dB(A)。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们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2021年4月1日起至5月1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三是请你们于2022年4月19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们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们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们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