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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51-32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0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虹溪镇张家冲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PC27Y4Q

  负责人:梁桂聪

  地址:弥勒市虹溪镇新桥村委会张家冲村

  2022年01月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虹溪镇新桥村委会张家冲村弥勒市虹溪镇张家冲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养殖场于2020年6月18日取得环评批复后开始建设,2021年5月31日投入养殖,2021年12月主体工程建设完工。现场检查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完成就擅自投入生产。

  2.你养殖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外排放废水。2022年1月12日9时29分你养殖场厂区西面的5号储液池废水通过1根长度约为2米、3寸管径的PVC管向外抽排,2022年1月12日10时15分关停,废水从厂区西面流出,流至新桥村农田后渗入虹溪主排洪沟新桥村段。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组14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弥勒市虹溪镇张家冲养殖场厂关于弥勒市绿色养殖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材料复印件1份、监控录像和视频等资料为证。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4月14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养殖场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养殖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