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51-62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0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竹园镇金红酒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3PW8XH
法定代表人:杨云洪
地址:弥勒市竹园镇矣果村委会小矣果村
2022年1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竹园镇矣果村委会小矣果村弥勒市竹园镇金红酒庄(以下简称“酒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酒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021年4月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到期,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7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酒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酒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2021年4月1日起至5月1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三是请你酒庄于2022年4月19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酒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酒庄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酒庄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