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52-01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0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长石酒庄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061570859X
法定代表人:李唐
地址:弥勒市东风农场湖东路九号
2021年10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东风农场湖东路九号弥勒市长石酒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2010年6月开工建设,2013年1月建成,现场检查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10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李唐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时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红河州环境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年产300吨葡萄酒及葡萄蒸馏酒酒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红环管[2014]41号)复印件1份;《年产300吨葡萄酒及葡萄蒸馏酒酒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复印件1份;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固定弥勒市长石酒庄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清单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你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我局发现程序违法,申请听证期限未满,于2022年4月13日撤销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51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弥环罚字〔2021〕51号),重新下达。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向你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0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你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听证,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执法主体资格适格,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研究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你公司未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账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