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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52-33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0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新哨镇新鑫免烧砖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M5TU216

  法定代表人:李红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招纳村委会公路养护段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到弥勒市招纳村委会公路养护段北侧对弥勒市新哨镇新鑫免烧砖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厂砂石料加工未采取密闭、遮盖、清扫等措施,装卸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厂区南面堆存毛砂560吨,细砂20吨,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15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弥勒市新哨镇新鑫免烧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俊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现场检查录像等资料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向你厂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2〕08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5月25日向你厂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04号)及《送达回证》和告知你厂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研究,经研究你厂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你厂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厂违法事实为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不符合功能区划,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工业区、文化区和农村,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厂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厂已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厂属于从业人员小于20人的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你厂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账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8日